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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温超37℃需停止工作 不得扣发工资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重庆热线

  核心提示: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用人单位除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外,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强度或中度高温天气下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目前我市进入夏季伏旱期,市气象局连续两天发布高温红色预警。根据气象部门预测,8月份我市高温天气的频度和持续时间将进一步加剧。为了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市政府办公厅昨日下发紧急通知部署应对高温天气。

  《通知》要求,气象部门要全力做好高温天气的预测预警工作,适时发布高温天气预警信号;公交部门要及时做好车辆检修工作,车内设置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防止爆胎、自燃、乘客中暑等事件发生;人防部门要对主城各区所有纳凉点进行一次大检查,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必要清凉饮料和常用防暑药品,向广大市民开放;医疗卫生部门要备足防暑降温药品,及时对出现中暑症状的病人进行救治;供电、供水部门要防止大面积长时间停电、停水。

  《通知》强调,各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渝府令205号),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的工作时间,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为一般高温天气,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确保防暑降温设备、器材正常运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为中度高温天气,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应当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经采取降温措施不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7℃的(不含37℃),应当停止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停止工作的,应当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应当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强度或中度高温天气下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工会组织和劳动者可以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适当提高高温天气期间工资支付标准;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用人单位除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外,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其中中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5元至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标准发放。

  《通知》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安监、人力社保、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进一步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检查。因工作不力,麻痹大意、松散懈怠,导致重大、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部门责任。

  市政府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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